长沙市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8, 2025
- In force from
- April 1, 2026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5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自动驾驶汽车,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的汽车。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推进自动驾驶汽车产业规模化发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动驾驶汽车道路运输运营管理工作。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相关工作。
Chapter 2促进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支持方式,为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提供增信服务,降低融资门槛。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
(一)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自动驾驶解决方案研发以及感知、决策、通信、控制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二)自动驾驶汽车领域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
(三)自动驾驶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和测试评价与检测认证能力提升;
(四)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鼓励自动驾驶汽车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人才联合培养和双向流动机制,鼓励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家、科学技术人员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实践工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放共享科教资源,开展产学研项目,设置相关专业,培育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综合性、专业性人才。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开发自动驾驶汽车可信数据空间、行业高质量数据集等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应用和服务。
鼓励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组织会员交流合作,反映合理诉求和建议,开展技术服务、市场推广、职业培训等,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基地和研发机构,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支持开展新业态技能培训,加速培育新兴岗位,促进劳动力市场动态平衡。
Chapter 3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参与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动驾驶汽车与智慧交通、智慧城市深度融合,构建实时动态感知、协同决策规划、远程控制与管理的运营管理体系。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自动驾驶汽车时空数据安全。相关测绘单位在开展自动驾驶高精度导航电子地图测绘项目前,应当书面告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Chapter 4上路通行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动驾驶汽车通行进程,并推动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与周边城市互联互通。
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具备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车辆状态等功能,配备应急装置,放置车辆号牌,在车身配备能够提醒其他车辆和人员注意的显著标识,激活使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时应当开启车辆自动驾驶模式安全提示。
乘车人应当注意自动驾驶汽车车内安全提示,并遵守乘车安全规则。
在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时,自动驾驶汽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者货物,但是应用主体应当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搭载货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相关风险、计费规则,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一)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等客运服务;
(二)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三)摆渡接驳、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四)国家和本省、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场景应用。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低风险到高风险的原则,开展应用场景创新。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属于驾驶人或者安全员操作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或者安全员进行处理;属于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主体进行处理。
Chapter 5安全保障
(一)按照操作规范监测车辆运行;
(二)掌握车辆运行时的交通环境,根据平台安全监测、汽车系统提示和道路交通突发情况,及时发出预警并接管车辆控制权;
(三)发生交通事故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责任认定、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收集数据应当与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有关;
(二)评估数据安全风险,分类分级保护有关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四)处理重要数据时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并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五)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查阅车辆运行数据和使用人查阅本人使用期间与事故、故障相关的数据提供查询工具和路径;
(六)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自动驾驶汽车数据的跨境传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鼓励保险机构自主开发或者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合作开发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
Chapter 6附则
(一)道路测试,是指在指定路段、区域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进行测试的活动。
(二)示范应用,是指自动驾驶汽车在指定路段、区域开展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活动。
(三)安全员,是指现场监控汽车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随时接管汽车的专业人员。
(四)平台安全监控人员,是指负责在后台监控自动驾驶汽车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的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