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护以及有效运行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发展节水灌溉,推广农田节水技术。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水资源配置、取水许可管理、防汛抗旱调度、组织实施相关规划以及按照职责分工查处涉水违法行为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