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田长制”管理范围和黑土耕地生态保护考评体系,建立管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协调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使用、管护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组织动员和指导协调农民、农田水利利益相关主体以及其他社会资本方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预防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

村民委员会负责引导村民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信息收集、政策宣传、科技知识普及、矛盾调解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