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河湖砂石资源情况,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采砂规划应当明确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等内容。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河湖砂石开采权,并申领采砂许可证。河湖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并服从防洪调度。

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