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本省实行重要河湖重点保护制度。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行洪排涝骨干河道、水库、水域面积零点五平方千米以上的湖泊为重要河湖。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重要河湖的水域;但是,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公共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除外。
前款规定占用重要河湖水域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饮用水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地保护、水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河湖保护治理规划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省、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