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将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按照河湖管理权限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时,可以对是否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工程建设方案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并将工程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担相应防汛安全责任,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建设项目应当自工程建设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延续或者重新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