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定期检查、维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督促燃气用户整改安全隐患;
(四)制定服务标准,明确服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六)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