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采砂分级管理权限实施许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核发采矿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内容包括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和数量、规模控制及卸砂点等。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