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水库大坝、河道堤防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

(四)桥梁、涵洞、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

(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段;

(二)气象台站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发布至解除时段;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