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违反本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采砂作业船舶、机具,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非法采砂作业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桥梁、隧道、涵洞处采砂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拘留。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