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危及水工程、水文、管线等设施以及岸坡安全;

(二)破坏河道、航道及沿岸生态环境;

(三)伪造、涂改采砂许可证;

(四)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