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儿童督导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开展法治宣传、政策咨询、家庭教育指导、个案处置、服务转介等工作;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儿童主任,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