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