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品药品、校车等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属地公安机关、教育部门联网,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未成年人在校(园)期间,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让未成年人私自离开校(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学校、幼儿园应当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告知上学放学时间;未成年人提前离开校(园)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配备生活辅导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加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生活指导和安全保护。

学校、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提供的食品、药品、学生服、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和活动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职员工公开采购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