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合作机制,支持和推动医疗卫生服务进入养老机构、社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专科,增加治疗老年病的床位数量。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方便老年人就医。

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机构应当为本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信息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