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当事人因下列情形按照约定设立地役权后,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办理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因布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等管线或者管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二)因布设充电桩、无线通讯基站、供电设施等附属设施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三)因设置桥梁、地铁出入口、风井等构筑物、附着物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四)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五)因通风、采光、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六)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地役权登记的相关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