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道路、铁路、轨道交通、码头、油库等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和固定权属界线的构筑物权属登记,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明规划用途。

使用地下空间建设轨道交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工程并且无权属争议的,凭地下空间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划拨用地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构筑物应当与构筑物所依附的土地、海域、空间一并登记,并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