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保障其安全和生长空间。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告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进行指导,并监督保护方案的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古树名木保护与文物保护相关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