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经依法认定登记的古树名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牌,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附有相关文字说明。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人员活动频繁的区域内,对正常生长容易受到影响的古树名木,设置保护围栏,并根据需要及时设置排水沟渠、支撑架、避雷装置等保护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