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国际科技组织以及科技服务机构等在深圳园区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探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独立申报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支持深圳园区科研主体与港澳科研主体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共建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支持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香港公营科研机构联合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共同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与深圳园区科研机构、企业、国际科技组织联合培养创新人才。鼓励深圳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

支持深圳园区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更加灵活的用人、项目经费等管理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化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