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行以信用风险分类为基础的差异化监管机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二)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应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对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监管目的的企业,不得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