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1

In force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如果该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并且基于法定事由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原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效力及于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权益。抵押权人对土地补偿权益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如主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或者抵押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就土地补偿权益的分配存在争议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存公证该土地补偿权益。

自抵押权人作出放弃领取土地补偿权益声明或者领取土地补偿权益或者土地补偿权益被提存公证之日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嘱托注销或者变更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