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7
In force下列情形可以办理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
(一)单位或者个人竞得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后,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为开发本地块首次成立全资单项开发企业,将土地权属登记至新成立的开发企业名下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农村留用地变更到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全资股份企业名下的;
(三)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农村留用地变更到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全资股份企业名下的,应当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见证下,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名确认,报区人民政府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