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9
In force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的,应当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见证下,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者经成员代表大会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该方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提出意见。区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意见进行修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应当通过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确定土地使用者后,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依照相关规定缴纳费用后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