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经批准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以及华侨农场的土地,参照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清场和补偿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回国有农场或者华侨农场土地使用权的,在批准收地前,区人民政府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农场及所涉及的职工。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农场及所涉及的职工予以确认。农场及所涉及的部分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收回农场用地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