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及政府处置低效用地等确需收回部分工业、仓储用地使用权,导致剩余的工业、仓储用地上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或者规定配套比例的,无须补缴地价。但后续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剩余工业、仓储用地或者按照规定分割转让剩余用地上工业物业产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或者规定配套比例的地价。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