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临时用地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仅占用建设用地,后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单位确需继续使用该建设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前二个月内提供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评估报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保留用于临时使用,但不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