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土地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的土地调查成果。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