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详细规划应当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实施性安排,作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以因地制宜依法编制详细规划,其中在乡村地区,应当从实际出发,由镇人民政府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重点发展村庄可以单独编制村庄规划,或者多个村庄合并编制,或者与镇级国土空间规划联合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及边界处已经明确城镇化任务的村庄,可以纳入详细规划统筹编制。经评估无需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适用“通则式”管理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