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防御原则和目标、易发区和易发时段、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防御措施等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湿地、能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规划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