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规范,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制度,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明确气象灾害应急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三)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

(四)建立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和重点部位定期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五)根据气象灾害情况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抢险物资,定期查验和更换,并根据需要组建救援、抢险队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