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被补偿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或者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可以通过共享数据、人工核查等方式获取的证明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被补偿人未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