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卫生健康部门是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将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内容,倡导市民爱护和文明使用母婴设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站等交通运输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指导文化场所、旅游景区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体育部门(体育事业发展工作机构)负责指导体育场馆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商场、商业综合体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城市公园、环卫公共厕所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政务服务管理、妇联、残联、港航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