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在核心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除第五条第二款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现有工业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新增水面设施养殖企业或者养殖面积;

(四)经营水上餐饮;

(五)侵占翠江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岸线;

(六)融合发展区禁止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