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州人民政府及㵲阳河流经的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齐抓共管,负责㵲阳河流域的管理保护工作。

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管理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与邻市(州)、县的跨区域工作协调,及时协调解决流域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管理保护措施。

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㵲阳河流域保护的需要,与相邻地区同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协同监督机制,促进跨区域联动协调保护机制的实施。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㵲阳河水资源管理保护与利用、河道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㵲阳河流域管理保护的有关工作。

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互告知及协同执法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