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强对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的处理,确保工业园区污染物达标排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州、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关闭非法设立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