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合法的中间人支付旅游佣金。支付旅游佣金的,应当在双方书面合同中约定佣金金额或比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入账,并依法纳税,不得账外给予或者收受佣金。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旅游佣金给付比例实行分类指导和监督,并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监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税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对旅游佣金开展实时监测,监测数据每半年统一公布一次。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