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违反规定签订合同或者开具行程单的;
(二)拒绝将其资质、经营项目、旅游消费、旅游合同和旅游服务质量评价等信息纳入政府数字旅游监管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的;
(三)旅游团队购物经营者组织包厢式购物活动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第三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