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以及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推动旅游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旅游市场严重失信名单:

(一)甩团、甩客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实施欺诈消费、强制旅游者增加另行付费项目或者强制购物,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组织、指使人员追客赶客,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旅游佣金管理规定,给予和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旅游市场轻微失信名单:

(一)拒载、追客赶客或者与追客赶客人员、非法旅游经营者等实施揽客交易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强制执行的;

(三)旅游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兜售商品的;

(四)一年内两次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的。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