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出租、挂靠等方式委托他人经营企业所属部门或者服务网点,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二)为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代开具电子行程单,或者虚构、假借他人信息开具电子行程单;
(三)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进行同城转交;
(四)编造、制造旅行困境,拒绝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强行推销商品或服务;
(五)未经旅游者书面委托,代替或者模仿旅游者在旅游服务合同、旅游服务质量评价、安全风险确认等涉及旅游者重大权益的文书上签字;
(六)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垫付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