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可以逐年许可:
(一)经营条件无实质性改变;
(二)经营期限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全部合格;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县级或者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