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与接受有偿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根据需求制定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规范服务流程,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