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危及房屋或者人身安全等情况,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