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电动自行车停放较多的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应当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安装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工作。
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