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开展相关水土保持工作,适用本规定。对自然因素或者其他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旅游开发等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