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有利于创新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制度,强化评价监督和评价结果运用。应用研究成果评价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情况和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指标;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评价以技术合同成交额、技术成果市场价值、产品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者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