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保障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可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作为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后补助等方式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和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相关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