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国有企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