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含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居民家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等餐厨垃圾,以及果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皮等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脏污衣物、旧毛巾、污染的餐巾纸、卫生间废纸、破碎陶瓷品、笔、胶带、烟蒂、厨余垃圾袋、带有塑料内衬的纸张纸盒等。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