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生活垃圾分类经营性处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